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許泓茗即許宏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59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唐聕婷 被 告 許泓茗即許宏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零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