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595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唐聕婷
- 被告
- 許泓茗即許宏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零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彰小字第59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零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