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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303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李欣恩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4,410元。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金額與事實及理由欄所主張之加總金額不符,應陳報請求金額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均請分別列計工資、零件、塗裝等費用)。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303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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