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303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 訴訟代理人
-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4,410元。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金額與事實及理由欄所主張之加總金額不符,應陳報請求金額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均請分別列計工資、零件、塗裝等費用)。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