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萬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30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4,410元。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金額與事實及理由欄所主張 之加總金額不符,應陳報請求金額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均請分別列計工資、零件、塗裝等費用)。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