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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3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李欣恩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羅建明並非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或經理人,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報羅建明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人名義出具之起訴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三、請敘明原告請求85,900元之詳細計算式、計算依據、肇責比例(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

四、原告主張車牌號碼「3128-U7」號車(下稱系爭車輛)修理費用過高,已超過本保險承保之理賠上限,請提出系爭車輛於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相關單據影本、及完整評估維修費用單據等資料。

五、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323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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