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羅建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32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羅建明並非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或經理人,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報羅建明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人名義出具之起訴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 裁判費1,000元。 三、請敘明原告請求85,900元之詳細計算式、計算依據、肇責比例(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 四、原告主張車牌號碼「3128-U7」號車(下稱系爭車輛)修理 費用過高,已超過本保險承保之理賠上限,請提出系爭車輛於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相關單據影本、及完整評估維修費用單據等資料。 五、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