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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4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簡鈺昕

原告
陳穆寬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被告
楊啓蘭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馬偉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簡鈺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小字第406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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