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406號
- 原告
- 陳穆寬
- 訴訟代理人
- 鄭智文律師
- 被告
- 楊啓蘭
- 訴訟代理人
- 吳佩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閎逸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馬偉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