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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八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被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共同簽發,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面額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一紙,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一紙為證,且為被告所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三、被告雖以系爭本票業經原告持以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確定在案,自不得重複提起本訴等語置辯。惟按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並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原告提起本訴仍有保護之必要,被告上開所辯,洵無足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八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