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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勞簡字第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勞簡字第六號

原告
丙○○
被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業處
被告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司之營業處,雖無分公司名義,但如有一定之組織型態,健全之人事編制及獨立之會計制度,依目前實務見解,即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七七二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業處雖非屬分公司,但核之卷附彰化縣稅捐稽徵處核給之營業登記證及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核發之八十七年度及八十八年度薪資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業處應有當事人能力無訛,先此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四月間任職於被告公司,同年五月九日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住院。因被告等未依法於原告到職日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勞簡字第六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