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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彰國簡字第一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李言孫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彰國簡字第一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律師
複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被告
彰化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彰國簡字第一號國家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下午三時整辯論終結,同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三時整,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與訴外人陳永峰原為縣長翁金珠競選縣長時之競選幹部,陳永峰利用此機會勾搭原告之配偶,經人嗣後以電話打到原告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密告,原告得知時,陳永峰已任縣長機要秘書,原告認陳之人品不足任機要秘書職,乃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初到縣府公館向縣長投訴,並據告密者提供之細節明確指出陳永峰與告訴人配偶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晚上七點到九點,與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晚上八時至十時之行蹤,原告對其行蹤明確指出後,當場承認確有與告訴人配偶外出到隱密處所親熱,否認有通姦行為,當時陳永峰對其在選舉期間行蹤被掌握感到震驚,認告密者為總部臥底之人,陳永峰嗣後為查出臥底之人,乃向民族派出所之主管即其高中同學丙○○,要求調閱原告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由丙○○利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調閱原告之行動通聯紀錄後交陳永峰,涉妨害秘密及偵查不公開之規定,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通訊秘密,又對被告之抗辯主張認不實在略以⑴報案應有三聯單管制,不可便宜行事⑵丙○○辯稱受委託調閱通聯紀錄,卻私藏第一份通聯紀錄不合常理⑶公訴人不起訴採用證人劉峰松之證言未儘與事實相符,不可作為認定本件事實之依據,爰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云云,被告則以:本件係因原告委託訴外人陳永峰因恐嚇案向原告警察機關報案,原告依法調查,要無違反任何規定,亦未對原告權利受有損害,並不符國家賠償之要件,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二、本院查: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原告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二次警訊筆錄稱:第一次接到一通不認識男子電話,叫我轉告陳永峰,某日晚上我和陳永峰被縣長翁金珠邀請前往縣長公館會議室,還有他丈夫劉峰松共同討論此事,翁縣長希望我去查通聯紀錄,我告訴他只能申請發話紀錄,無法申請受話紀錄,當時陳永峰說可以查,但沒有徵求我同意,也沒說他怎樣查或要去查。又稱:劉老師(指劉峰松)曾告訴我,如再接到不明人士電話,希望我記得詳細日期及時間,我記得是九十一年四月二日下午我又接到後曾分別告訴劉老師及陳永峰,足徵原告確有讓訴外人陳永峰參與查明恐嚇電話來源一事,再參酌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五八四號不起訴處分書所列證人劉峰松證稱訴外人陳永峰應幫其查出何人恐嚇其,益證明原告確有委託訴外人陳永峰查明電話通訊紀錄,原告既同意如此查詢方式,而未提出委任書,且收受91‧3‧15至91‧3‧19手機發受話紀錄而未向警方異議(依原告第一次警訊筆錄原告於91‧3‧15至19收到恐嚇沒幾天後即收到陳永峰交其該紀錄),如真如原告所言未得其同意且深感驚訝,又何來四月間再託訴外人陳永峰查電話之舉,故原告自不能以陳永峰可能從該電話中探悉向其告密婚姻問題者,而謂被告所有偵查皆違法,至於原告主張被告未交第一份通話紀錄,而訴外人陳永峰於警訊筆錄時證稱確有交兩份通話紀錄給原告,尚難證明被告有私藏該份紀錄,此外依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調查認被告調閱通話紀錄並無不法或不妥,難認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行為及損及原告權利之行為,其請求國家賠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機關爾後對委託報案者宜要求委任書並與委任人多求證及溝通,以免產生不必要之誤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彰國簡字第一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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