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三二四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三二四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甲○○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伍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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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