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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三二四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三二四號

  上訴人即

被告
甲○○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伍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三二四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