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2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2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即反訴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鄭庭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及反訴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新臺幣4,800元,合計新台幣9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