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246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2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即反訴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及反訴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新臺幣4,800元,合計新台幣9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246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