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7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7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甲○○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