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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770號

返還停車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7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甲○○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770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停車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