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7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787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綠遠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遠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千元外,尚應補繳2,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