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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張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6號

原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顏士能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訴訟代理人
劉蕙瑢
被告
樂立本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6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