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勞簡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勞簡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永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健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柒仟零柒拾陸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