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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勞簡字第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蘇珍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勞簡字第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永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健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柒仟零柒拾陸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勞簡字第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