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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吳元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37號

原告
吳欣怡
被告
黃宏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26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柒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37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