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魏傳鍾、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賴榮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79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傳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振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2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 6,181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沈豔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