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9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9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學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運添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扣除上訴人已付之伍仟壹佰叁拾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零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