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6號
- 原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明河
- 訴訟代理人
- 顏士能
- 訴訟代理人
- 許崑寶
- 訴訟代理人
- 劉蕙瑢
- 被告
- 樂立本
- 訴訟代理人
- 謝秉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