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5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551號
- 即原告
- 謝春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禎鏡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叁仟貳佰伍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