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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79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7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魏傳鍾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振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2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6,181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794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