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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8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張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余秀鳳
被上訴人
即原告科學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芳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鄭兆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8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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