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7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7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興邦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家銘
陳文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026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