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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9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90號

原告
林富村
被告
張寶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應補充為「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具狀聲請意旨略以:其於民國101 年4 月1 日(應為18日)所具答辯狀之答辯聲明第二項「如受不利之判決時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部分漏未判決,爰請求補充判決等語。經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就被告前開請求部分未為判決,顯屬脫漏,依上揭說明,被告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茲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90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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