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90號
- 原告
- 林富村
- 被告
- 張寶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應補充為「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具狀聲請意旨略以:其於民國101 年4 月1 日(應為18日)所具答辯狀之答辯聲明第二項「如受不利之判決時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部分漏未判決,爰請求補充判決等語。經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就被告前開請求部分未為判決,顯屬脫漏,依上揭說明,被告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茲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