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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1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張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1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任志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祥紀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則就敗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148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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