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1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1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任志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祥紀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則就敗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