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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371號

確認使用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371號

原告
鄧鳳春
被告
謝禎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被告應將坐落於桃園縣○鎮市○○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B 、C 、D 部分之建物及F 部分之鐵棚拆除」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如附圖所示B 、C 、D 部分之建物及F 部分之鐵棚拆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371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使用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