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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703號

給付修繕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許容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7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香美
訴訟代理人
吳志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合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661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703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修繕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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