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7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7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香美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合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661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