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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0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韋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勝傑
訴訟代理人
呂金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景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01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