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0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勝傑
- 訴訟代理人
- 呂金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景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