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54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543號

聲請人
古文財
相對人
徐家珠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相對人
古民雄
相對人
古文興
相對人
古文德
相對人
古文生
相對人
陳盛爐
相對人
陳炫光
相對人
陳裕程
相對人
古蘭英
相對人
麥玉蘭
相對人
胡古窓妹
相對人
葉邱鳳妹
相對人
葉佳權
相對人
葉佳衡
相對人
葉年春
相對人
葉寶珠
相對人
葉寶蓮
相對人
古鏡堂
相對人
葉日炳
相對人
古鄧阿貞
相對人
古國樑
相對人
古國濱
相對人
古國通
相對人
古美琴
相對人
黃葉玉英
相對人
姜葉桂英
相對人
葉桂妹
相對人
張素香
相對人
徐源昌
相對人
徐崇信
相對人
徐碧姿
相對人
徐歷堂
相對人
徐湘惠
相對人
徐詩晴
相對人
徐欣如
相對人
徐歷均
相對人
曾美燕
相對人
徐玉樹
相對人
徐詩婷
相對人
徐純芳
相對人
徐王竹英
相對人
徐歷鋃
相對人
陳徐繡錦
相對人
徐繡玉
相對人
徐采如
相對人
麥良棟
相對人
麥良政
相對人
麥良治
相對人
林徐蘭英
相對人
姜徐梅英
相對人
徐菊英
相對人
林徐桂英
相對人
徐寶英
相對人
莊日春
相對人
莊勝德
相對人
莊勝興
相對人
莊玉隆
相對人
莊玉聖
相對人
莊玉章
相對人
莊惠美
相對人
莊惠華
相對人
張國朋
相對人
張寶龍
相對人
張楹雄
相對人
張國銨
相對人
張素涵
相對人
張瑞琴
相對人
姜溫森妹
相對人
范姜溫美英
相對人
彭及昱(彭武郎之繼承人)
相對人
彭及蔚(彭武郎之繼承人)
相對人
彭慧珍(彭武郎之繼承人)
相對人
彭子瑛(彭武郎之繼承人)
相對人
彭如秀(彭武郎之繼承人)
相對人
温魏素娥
相對人
温世君
相對人
温世斌
相對人
温文君
相對人
羅梁滿妹
相對人
徐瑋哲(徐歷昆之繼承人)
相對人
徐代銘(徐歷昆之繼承人)
相對人
徐代琳(徐歷昆之繼承人)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秀英(徐歷昆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本院於105 年1 月2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黃坤弘出售被繼承人古石傳所共有之土地,古石傳所分配之出售土地價金提存於本院,相對人徐家珠前向法院提起提存物分配價金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2日判決。惟判決書誤列已拋棄繼承之相對人陳盛爐、陳炫光、陳裕程,顯有錯誤為由,爰請求本院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與判決主文表示相同者,即非所謂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葉桂妹、莊勝興、張國朋、張國銨、張素涵、張瑞琴均表示無意見,同意分割,其餘相對人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包含聲請人古文財),未有當事人表示相對人陳盛爐、陳炫光、陳裕程已拋棄繼承,此有本院104 年10月7 日言詞辯論筆錄可證(見本院卷第163 頁、第164 頁),則本院依相對人徐家珠之聲明為審理並判決,難認有何判決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存在,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543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