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7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7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福泰民營零售市場興建委員會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德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玉靜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2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