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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073號

股東變更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0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麗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東變更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5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073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股東變更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