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年度壢勞簡字第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壢勞簡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碩鴻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戊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359 元(計算式:薪資228,232 元+20,127元=248,359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