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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26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63號

上訴人
茂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蔡茂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慶達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05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5,354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綜上所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8,2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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