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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290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劉俊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2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國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愛而喜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壢營業所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原告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9,9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290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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