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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583號

撤銷調解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薛巧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583號

上訴人
劉崇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琬茹等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583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調解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