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5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583號
- 上訴人
- 劉崇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琬茹等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