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0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0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正釧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訴訟代理人
- 蘇嘉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