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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479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薛巧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479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葉國堂
被上訴人
陽光大地三期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黃蘭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光大地三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2,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479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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