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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3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宏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361號

原告
饒美惠
被告
吳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記載,應予刪除。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361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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