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23號
- 原告
- 邵曰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友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