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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2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薛巧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23號

原告
邵曰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友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23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