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3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389號
- 原告
- 阮德陽
- 法定代理人
- 王威程
- 法定代理人
- 阮氏容
- 被告
- 彭建凱
梁家賓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251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審附民字第996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 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及均自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