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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3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389號

原告
阮德陽
法定代理人
王威程
法定代理人
阮氏容
被告
彭建凱

      梁家賓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251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審附民字第996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 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及均自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389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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