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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775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劉哲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775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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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訴訟代理人
詹凱伶
被告
賴新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1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利              息                      │
│  ├───────┬─────────────┬─────┤
│號│金額(新臺幣)│     起迄期間(民國)     │ 週年利率 │
├─┼───────┼───────┬─────┼─────┤
│1 │26,091元      │103 年8 月2 日│至清償日  │百分之五  │
├─┼───────┼───────┼─────┼─────┤
│2 │10,050元      │103 年9 月2 日│至清償日  │百分之五  │
├─┼───────┼───────┼─────┼─────┤
│3 │10,050元      │103 年9 月2 日│至清償日  │百分之五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775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