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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61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江碧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6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冉光煒
即被告
賴加鈺
即被告
曾秀蘭
即被告
李家鴻
即被告
沈美娥
即被告
陳美文
即被告
胡宇鴻
即被告
李林惠珠
即被告
梁晏嘉
即被告
洪巧玲
即被告
李文仙
即被告
劉湘萍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莊椀喻

      莊濱陽

      莊濱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1 )上訴人冉光煒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0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2 )上訴人賴加鈺上訴利益核定為25,51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3 )上訴人曾秀蘭上訴利益核定為23,18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4 )上訴人李家鴻上訴利益核定為20,46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5 )上訴人沈美娥上訴利益核定為18,52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6 )上訴人陳美文上訴利益核定為17,75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7 )上訴人胡宇鴻上訴利益核定為16,39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8 )上訴人李林惠珠上訴利益核定為14,84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9 )上訴人梁晏嘉上訴利益核定為13,77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

(10)上訴人洪巧玲上訴利益核定為12,12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11)上訴人李文仙、劉湘萍上訴利益核定為10,47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612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