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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江碧珊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鍾易軒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告
戴嘉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934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37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