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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訴訟代理人
官弘偉
被告
徐逢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69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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