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48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李文陽 被 告 賴君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267元,及其中新臺幣49,613元自民國95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張育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