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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52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江碧珊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江昱昌
被告
江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332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3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521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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