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686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訴訟代理人
洪偉列
被告
黃思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686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