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686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張涵瑜
- 訴訟代理人
- 洪偉列
- 被告
- 黃思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