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5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20號
- 原告
- 李蔣麗鄉
- 訴訟代理人
- 徐偉超律師
- 被告
- 羅肇泓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羅仁駿
- 代理人
- 郭美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政■市蒏v
江昇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 年1 月3 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就原告所訴被告人數,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