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7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張博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9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王浩宇
相對人
即原告
林效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效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同法第2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0 年1 月間已實際居住於臺東市○○路○段000 巷00號迄今,並無居住於戶籍地,全以上開住處為生活重心地,而戶籍地乃所營公司地址,且目前因新冠病毒之故,請法院考量避免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外出染疫風險,爰聲請本件移送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主張聲請人即被告於108 年9 月20日至109 年11月14日間,在聲請人臉書或他人臉書言論底下留言,發表侵害相對人名譽之言論,業據相對人提出臉書截圖畫面(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反面),而聲請人雖自陳110年1 月間起居住於臺東市未居住於戶籍地,然上開聲請人行為期間既早於聲請人移居臺東市之日,則上開行為期間聲請人應係居住於戶籍地,且聲請人當時仍為桃園市中壢區之市議員,堪認被告之侵權行為地屬本院轄區,本院具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自屬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796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